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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14 14:49:40 | 作者: 开云体育app莱斯特城赞助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产品纳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促进农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门槛》(以下简称《门槛》),现予印发。
《门槛》提高了企业申报门槛,公布了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等门槛,增加了有关新产品的申报内容和节能减排要求,并对企业和产品的门槛提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已进入国家推广目录的产品不受此变化的影响。
请各地、各企业严格按照《门槛》和《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推广目录的年度调整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和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门槛》
(一)申报材料应符合《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08〕15号)和本基本条件要求,两者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基本条件为准。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三)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的名字和型号要一致。
(五)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1.插秧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数应在100人以上。
2.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喂入量4.0kg/s的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
3.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一)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
(二)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三)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四)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鉴别判定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测试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别判定的内容除性能检验测试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有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申报份数为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有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种类型的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1.额定功率不小于18马力直联传动的轮式拖拉机。不含变形运输车(机)。
2.挡位配置数:额定功率40~60马力段(含60马力),不少于8个挡(F+R);额定功率60~80马力段(含80马力)不少于10个挡(F+R);80马力以上,不少于11个挡(F+R)。
4.换挡方式: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
5.动力输出轴至少一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应有双速或多速,并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
7.安全框架: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并配置安全带,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8.液压悬挂装置应符合GB/T 1593.1–1996《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1部分:1、2、3和4类》或GB/T 1593.2–2003《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2部分:1N类》或GB/T 1593.4–2004《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4部分0类》的要求。
9.动态环境噪声和司机操作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 6376–2008《拖拉机噪声限值》的要求。
10.动力输出轴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应符合部级推广鉴定的要求。
11.排气烟度应不大于4.5FSU或符合NY 1629–2008《拖拉机排气烟度限值》的规定。
2.额定功率10马力以下的挡位数不少于4个(F+R),10马力以上(含)的挡位数不少于8个(F+R)。
3.动态环境噪声应符合GB 6376–2008《拖拉机噪声限制》的要求。
4.发动机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应符合GB/T 13875–2004《手扶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1.动态环境噪声和司机耳位噪声应符合GB 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的要求。
2.配套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且具有清选功能;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60马力且割幅不小于1200mm。非简易型履带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0马力;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两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三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5马力,四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35马力。
3.非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应配置风量可调节的清选装置和倒车报警装置以及停车制动器锁定手柄。带自卸粮箱的机型应设置粮箱报警器。
4.离地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70mm。
6.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小麦不大于1.5%,水稻不大于3.5%;含杂率:全喂入不大于7%,半喂入不大于10%。
7.非简易型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和破碎率应符合JB/T 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
8.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和破碎率应符合GB/T 20790–2006《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
9.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1.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 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的要求。
2.玉米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籽粒破碎率、果穗含杂率、籽粒含杂率应符合GB/T 21962–2008《玉米收获机械技术条件》中第5.2条的要求。
3.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的明薯率、伤薯率和破皮率应符合NY/T 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1条要求,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的损失率、伤薯率、破皮率和含杂率应符合NY/T 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2条要求。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3行以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50台,四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配套动力小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
1.耕幅不小于900 mm中央传动的旋耕机(配套手扶拖拉机的旋耕机或双轴旋耕机可以为非中央传动)。
3.耕深、耕深稳定性、耕后地表平整度、植被覆盖率和碎土率应符合GB/T 5668–2008《旋耕机》中第5.1.1条的要求。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耕幅小于15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2000台;耕幅不小于1500mm小于23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1500台;耕幅不小于2300mm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
1.耕整机配套动力不大于6 kW,大多数都用在水田犁耕和整地的乘坐式单轮驱动的耕整作业机械。
4.微型耕耘机配套动力不大于7.5kW,大多数都用在水、旱田耕整、田园管理、设施农业等耕耘作业为主的非乘坐式耕整地机械。
5.应配备切断供给刀片动力的装置,要求有意识地操作该装置才能实现启动操作。
1.犁体工作幅宽及相应最大耕深、每米工作幅宽质量、入土行程应符合GB/T 14225–2008《铧式犁》的要求。
2.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配套动力40~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中型(配套动力50~8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大型(配套动力80马力以上),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
2.动态环境噪声和司机耳位噪声应符合GB/T 20864–2007《水稻插秧机技术条件》中第4.1.3的要求。
3.相对均匀度、伤秧率、漏插率、漂秧率和翻倒率应符合GB/T 20864–2007《水稻插秧机技术条件》中第4.1.3的要求。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手扶步进式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独轮乘坐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四轮乘坐式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2.播种性能中的各行排量一致性变异系数、播种均匀性变异系数、播种深度合格率应符合JB/T 6274.1–2001《谷物播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
2.播种性能中的粒距合格指数、种子破损率、播种深度合格率应符合JB/T 10293–2001《单粒(精密)播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
4.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300台,配套动力不小于50马力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小型动力喷雾机(行走式、担架式)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喷杆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应配备防滴漏、防漂移装置,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风送式果园喷雾机(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销售数量不低于60台;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
1.应符合制茶工艺和茶叶卫生要求。与茶叶非间接接触的工作部件材料或涂层,不得影响茶叶品质。
2.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茶叶修剪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茶叶采摘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小型茶叶加工机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小型茶叶加工机组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
2.对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员工数和销售数量要求,但企业一定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2.缸径大于115毫米或功率大于22马力(16.2 kW)的单缸柴油机,手摇启动未安装防反转启动装置的单缸柴油机,以及配备此类柴油机的动力机械。
6.仅有磨粉功能且配套动力15 kW以下、不带自动上料、循环、分级等功能的磨粉机。
7.仅有碾米和米糠分离功能且配套动力15 kW以下,不带碾后分级、精米加工等功能小型碾米机。
8.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机。
14.《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申报范围规定以外的产品。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